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习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洪均、李明香诉被告习水县三岔河乡杉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均,李明香,习水县三岔河乡杉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袁洪均,男,汉族。原告:李明香,男,汉族。被告:习水县三岔河乡杉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均、李明香诉被告习水县三岔河乡杉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均、李明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均、李明香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袁洪均、李明香负担。审判员  罗中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