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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程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80-1号原告: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芮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程启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44元,由原告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褚玉梅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