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邝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64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绰号“大旧中”,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日17时许,吸毒人员邝某甲(另作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邝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好当晚19时许再联系。当日19时40分许,邝某甲又打电话给邝某要求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邝某回答说有货,每克要人民币120元,并要求邝某甲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财政所门口等。20时许,邝某来到约定地点旁边的永盈五金工程部门前,与正在等候的邝某甲会合。邝某收取邝某甲人民币300元毒资后,正准备将2小袋毒品交给邝某甲时,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邝某身上缴获其准备贩卖给邝某甲的2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共1.50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并从其身上缴获装在铁盒内的9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共3.6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小包红色药片(净重0.09克,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份)、毒资人民币300元以及与邝某甲联系所用的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台。另查明,被告人邝某因吸毒于2006年9月2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10月18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3月18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邝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邝某甲、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执勤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上述毒品及作案工具白色三星牌手机一台、铁盒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