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9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夕义与马成武、郑德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夕义,马成武,郑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996-2号申请执行人于夕义。被执行人马成武。被执行人郑德秀。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成武(身份证××)名下的鲁V×××××号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夕义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成武(身份证××)名下的鲁V×××××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