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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9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夕义与马成武、郑德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夕义,马成武,郑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996-2号申请执行人于夕义。被执行人马成武。被执行人郑德秀。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成武(身份证××)名下的鲁V×××××号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夕义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成武(身份证××)名下的鲁V×××××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