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翔执字第1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流、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流,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082-1号申请执行人叶流,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申请执行人叶流与被执行人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750元、诉讼费35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