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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浏,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2年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浏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浏在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发中学附近,使用事先窃取的车钥匙,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照为渝AFB***的黑色建设-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存放于中梁镇庆丰山村左某某家中。案发后,民警根据被盗摩托车防盗系统提示,在左某某家中查获该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9340元。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刘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警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左某某、谷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到案经过,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2)翠屏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被告人刘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9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刘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刘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琛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