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邝洪胜诉邝绍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洪胜,邝绍华,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邝洪胜。被执行人邝绍华。被执行人刘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邝洪胜与被执行人邝绍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邝绍华、刘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邝洪胜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鸿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