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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异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赵二琴、韩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赵二琴,韩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异字第00036号案外人方宝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中山西路**号。负责人李晓艳,任主任。被执行人赵二琴,女,回族,生于1953年9月5日,住宝鸡市东风路*号烟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韩宝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号。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赵二琴、韩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4)金执字第00416号】中,于2015年1月14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二琴位于本市金台区金利苑小区8号楼中单元偏西9层西户住宅房一套,面积103.6平米,案外人方宝平于2015年9月1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方宝平称,赵二琴的该处房产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登记,其仅有使用权。早于本院查封之前赵二琴已与案外人达成协议将该房过户到案外人名下,双方已到该房产管理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备案手续。请求本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宝鸡市金台区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与赵二琴、韩宝华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4年1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1月16日本院相关审判庭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赵二琴位于本市金台区金利苑小区8号楼中单元偏西9层西户的住宅房一套,面积103.6平米,查封期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续行查封了该房产。又查,赵二琴于2012年1月15日书面向方宝平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载明因借方宝平32万元购买金利苑小区8号楼中单元偏西9层西户住宅,如在当年5月1日前不能还款该房抵押给方宝平,办理过户。承诺书送达了该房产管理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处房产未登记产籍。本院认为,赵二琴位于本市金台区金利苑小区8号楼中单元偏西9层西户的住宅房存在先于本院诉讼保全抵押给异议人方宝平的事实,赵二琴并承诺逾期归还所欠方宝平借款该房归方宝平所有,本院续行查封行为在后。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暂停对位于本市金台区金利苑小区8号楼中单元偏西9层西户住宅房一套(面积103.6平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本市金台区金利苑小区8号楼中单元偏西9层西户住宅房的执行。若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常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