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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刘某,无业,现去向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儿子,但因病夭折。由于婚前原、被告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没有责任感,对家庭不尽义务。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原告伤心过度,进而导致孩子出生后因病夭折。此后被告仍不考虑原告的身心××,多次不告而别,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为了维系家庭和谐,多次劝说被告,但被告毫无悔改之意。原告认为与被告并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的行为最终导致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称××××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后因病夭折,并主张被告没有责任感,对家庭不尽义务,自2015年2月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一个及原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且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学森审判员  王新宇审判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