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长城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孔某与被告榆林市正大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长城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孔某,贺某,榆林市正大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376号原告榆林市长城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孔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孔某。被告贺某。被告榆林市正大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榆林市长城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孔某与被告榆林市正大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二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长城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孔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长城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孔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