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大林与李炳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林,李炳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朱大林。委托代理人朱剑星,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林与被告李炳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大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4元,由原告朱大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