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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