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