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鲁某,女。委托代理人��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