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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责任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淳执字第0005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9年8月27日,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淳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项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实际领取。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