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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4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李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李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846号罪犯杨李芬,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1日作出(1999)温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李芬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1999年7月20日以(1999)浙法刑终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李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4年11月2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又于2011年5月3日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李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李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李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李芬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1999年7月20日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