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上海钦点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钦点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波,朱雪春,熊百冬,梁津,宋子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231号原告上海钦点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343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5045-9。法定代表人吴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戌卿,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王波,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朱雪春,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熊百冬,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梁津,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宋子宸,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钦点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波及第三人朱雪春、熊百冬、梁津、宋子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钦点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钦点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钦点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5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870元,共计4545元,由原告上海钦点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雯雯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