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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计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与艾海提·吾守尔、拜城县笑好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艾海提·吾守尔,拜城县笑好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计占平,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拜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号。负责人田荣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海提·吾守尔,男,维吾尔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驾驶员,住拜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拜城县笑好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力夏甫·艾山,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拜城县米吉克乡三大队(西大桥旁)。委托代理人赛买提·阿吾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计占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海提·吾守尔、拜城县笑好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计占平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计占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计占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上诉人计占平承担承担15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承担69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全  辉代理审判员 高     静代理审判员 哈里旦·买买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彩  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