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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上科电讯有限公司、高淼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上科电讯有限公司,高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上科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牛红。被执行人高淼,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151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市上科电讯有限公司、高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市上科电讯有限公司、高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市上科电讯有限公司、高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高淼所有的,坐落于东盛大街以西、吉林大路以北、和顺北四条以东、启新胡同以南。万盛.中央一品******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227.8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2、将查封被执行人高淼所有的,坐落于东盛大街以西、吉林大路以北、和顺北四条以东、启新胡同以南。万盛.中央一品******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203.90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