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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告滕某某,男,土家族,1967年5月4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颜学超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颜 雯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