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莉诉马某某、马福庆、薛天珍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马某某,马福庆,薛天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张莉,女,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马福庆,男,汉族。被告薛天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马某某、马福庆、薛天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14元,减半收取3957元,由原告张莉承担。审判员 史建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