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俞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许挺,总经理。上诉人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经销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提交被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