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爱娣、代战伟与代战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娣,代战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孙爱娣。委托代理人:林殷潮。被告:代战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万忠明。委托代理人: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娣诉被告代战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孙爱娣与被告代战伟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依法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变更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后,原告孙爱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爱娣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爱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1元(缓交),减半收取755.50元,由原告孙爱娣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