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常久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