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佳音与烟台东卓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佳音,烟台东卓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58-1号原告崔佳音。被告烟台东卓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新区同三高速北。法定代表人丁顺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佳音诉被告烟台东卓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东卓模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曲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