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聂珍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聂珍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法定代表人李金龙。委托代理人张启明。被告聂珍荣,男,汉族,具体年龄不详,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聂珍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建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