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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辉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陕西汉中人,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12号世纪金园A座10408号。法定代表人宋建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辉与被上诉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科技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李辉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辉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辉自愿申请撤回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辉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娟审判员胡世华代理审判员姜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胡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