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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涛与黄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黄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杨涛,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黄泽东,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黄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泽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泽东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2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