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4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秀萍,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456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商,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付清,本案和解结案。本案执行费1319元被执行人西安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