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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港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