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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马某某,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延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