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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15-4031唐素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素萍,黎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唐素萍,被告:黎正强,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交的转股合同、银行查询单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原被告签订转股协议后,被告将其所持有的宏电股份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享有转让后的一切分红等事宜,清退协议也是由原告办理的事实。现退股金8555.3元虽打入被告建行账户,而非用于分红的工行账户,但根据双方的协议,该款理应由原告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被告对该款的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因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该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本院的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黎正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唐素萍退股款855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黎正强负担(该款唐素萍已预交,黎正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唐素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 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