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永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杜永年,曹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丰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永年,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曹兴忠,山丹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杜永年、曹兴忠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永年、曹兴忠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