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良珠与王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434号原告吴良珠,男,1955年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王玉虎,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原告吴良珠诉被告王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良珠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良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良珠负担。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