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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良珠与王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434号原告吴良珠,男,1955年2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王玉虎,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原告吴良珠诉被告王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良珠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良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良珠负担。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