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民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解树义与黄桂林、刘艳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树义,黄桂林,刘艳英,黄松涛,诸城市富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425-2号原告解树义。被告黄桂林。被告刘艳英。被告黄松涛。被告诸城市富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桂林,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解树义与被告黄桂林、刘艳英、黄松涛、诸城市富林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臧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