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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小琼与周联军、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琼,周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346-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琼,女,生于1966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周联军,男,生于1971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李小琼与周联军、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资民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琼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联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联军对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成套住宅一套享有50%的所有权,该住宅已在银行抵押贷款,本院依法予以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周联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联军的住房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人所必需,且已在银行抵押贷款,本院只能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