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谭宜庭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谭宜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14号申请人: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覃海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少芬,职务:人事行政助理。委托代理人:郭忠革,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宜庭,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宜庭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原仲裁裁决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超力钟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晓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