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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行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唐佐超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唐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行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世恩,局长。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后坝路58号。被执行人唐佐超,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唐佐超行政非诉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执行4000.00元,下余部分放弃,被执行人已支付400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