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康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康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西安康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机电广场1057-1058号。法定代表人:赵义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屠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天创大厦。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康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康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康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825元。审 判 长 郝 杰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