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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玉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82号罪犯李玉喜。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9月22日作出(1998)桂市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日以(1998)桂刑核字第48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01年5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4月1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10月、2007年11月、2010年1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玉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玉喜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对其的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建议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玉喜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喜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5分。该犯为老年犯。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喜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为老年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李玉喜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故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