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守俊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8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俊。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守俊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公司(2014)蓟民二初字第171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商亏损,欠外债较多,且公司财产在高院起诉,短期无果,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2010元,受理费25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