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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小尔与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小尔,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戚代璋,杭州珺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潘小尔。被执行人: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晨。被执行人:戚晨。被执行人:戚代璋。被执行人:杭州珺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小尔与被执行人杭州迪雅科技有限公司、戚晨、戚代璋、杭州珺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联江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