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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莉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374号原告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政府三楼308房。法定代表人江正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莉花。原告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莉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莉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9元,由原告长沙新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