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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明康与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康,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张明康,男,汉族,44岁。被告广汉三星��水泥有限公司,地址:广汉市高坪镇金九村。法定代表人方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康诉被告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