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微、王庆云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某云,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冠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王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王某云通过网络盗取他人QQ邮箱和密码,将“星光大道栏目组”虚假网站发布中奖信息到多个QQ邮箱。被告人刘某在网络系统后台虚拟一个咨询电话号码与手机号码进行绑定,被告人王某云负责接听电话,有时刘某也接听电话,王某云、刘某以领奖需先缴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由进行网络诈骗。2014年7月6日,被害人何某梅在上网时,电脑桌面上显示出王某云、刘某发送的诈骗信息,称其中了“星光大道栏目组”二等奖,中奖金额8.8万元和1台笔记本电脑。何某梅随即打开窗口菜单,按照信息提示,拨打了兑奖客服电话,与王某云、刘某取得联系。王某云、刘某以兑奖前要交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为由,让何某梅把钱转到指定的账号。刘某、王某云先后骗取了何某梅人民币21400元。2014年4月28日、2014年5月11日,刘某、王某云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欧阳某某、文某军各人民币3800元。2014年11月25日,刘某、王某云准备乘车去三亚的途中被民警抓获,从刘某、王某云等人乘坐的小轿车上查扣用于网络诈骗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辩解称,王某云有时候帮我接诈骗电话,但是开始他不知道那是诈骗电话,后来知道了他就不接了。王某云接的只是骗取3800元的电话,骗2万多元的电话王某云没有接。我有用王某云的电脑发过诈骗信息,王某云没有帮我发送过诈骗信息。被告人王某云辩解称,我帮刘某接过几次诈骗电话,接到电话后就骗对方交3800元的手续费,每骗到3800元,刘某就给我几百元。我没有帮刘某发送过虚假信息。我是用被扣押的那个红色诺基亚手机进行诈骗的,也是使用那个手机帮刘某接诈骗电话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始,被告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云通过网络盗取他人QQ邮箱和密码后,被告人刘某将假冒的“星光大道栏目组”网站和该虚假网站上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发送到他人QQ邮箱,并在网络系统后台虚拟了一个咨询电话号码与手机号码进行绑定,实施网络诈骗。由被告人王某云负责接听电话,有时被告人刘某也接听电话。当被害人拨打虚假网页上留下的虚拟电话咨询领奖情况时,被告人刘某、王某云便以领奖需先交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由骗取他人钱财。2014年7月5日,被害人何某梅在上网时看到收到的诈骗信息,称其中了“星光大道栏目组”二等奖,奖金为8.8万元和1台笔记本电脑。何某梅按提示拨打了兑奖客服电话,与被告人王某云、刘某取得联系。被告人王某云、刘某以兑奖前要交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为由,让何某梅把钱转到指定的账号。次日,被告人刘某、王某云骗取了何某梅人民币共21400元。2014年4月28日、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某、王某云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欧阳某某、文某军各人民币3800元。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王某云乘车去三亚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并从刘某、王某云等人乘坐的小轿车上查扣刘某、王某云用于网络诈骗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4年3月份,我伙同王某云一起利用星光大道栏目组的名义虚构“您中奖八万八千元和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的虚假信息进行网络诈骗,我负责发诈骗的信息、在网络系统后台将虚拟010开头的咨询电话与手机号码进行绑定,王某云负责接听受害者通过虚拟电话拨打过来的咨询电话,骗受害者往我们银行卡内打钱,我偶尔也接听受害者的咨询电话,诈骗得到钱我就分几百块钱给王某云。诈骗到的钱都分别打在被公安机关从我身上扣押的工行、农行、建行这三张银行卡上了,这三张银行卡的用户名都是王某。我用两部手机通过网络系统后台来绑定010开头的虚拟咨询电话,受害人拨打这虚拟电话后就会转接到这两部手机上,这两部手机其中一部由我使用,我使用的那部手机已丢了,另一部就是被扣押的那部红色诺基亚手机,是王某云使用。被扣押的两台电脑是用来搞网络诈骗的。王某云或者是我接到受害人打来的询问领奖的情况后,就对对方说要领奖的话就要先交3800元的保险费,然后再把我手上那三张银行卡中的其中一张的账号告诉对方,对方再将钱打到指定的账户。我同王某云共诈骗了十多次,大约有6万多元,具体记不得了,2014年7月份我和王某云骗到一个受害人一笔数额较大的钱有2万多元。2、被告人王某云的供述:我有参与和刘某一起实施诈骗的事。2014年3月份开始,刘某对我说他假冒星光大道栏目组发中奖信息在搞网络诈骗骗取钱财,我答应跟他一起搞。刘某给我一个诺基亚直板手机,但是留给对方的诈骗号码是010开头的一个号码,对方拨打那个号码后,就会通过后台转接到刘某给我的这个诺基亚直板手机。我们利用星光大道栏目组的名义虚构中奖八万八千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虚假信息群发到他人QQ邮箱,如果对方拨打网页上留下的010开头的电话就会转接到手机上,我接电话后,对方询问我领奖的情况,我就说要领奖的话要先交3800元的手续费。我们设定的账号是刘某所持有的农行、工行、建设银行那三张银行卡,户主都是王某。我接到电话有骗到的有十多次,刘某也有接到电话,每骗到3800元刘某就给我500元,给过十多次了,但是对同一个人骗到3800元后再骗到的那些钱就不分给我了。3、被害人何某梅的陈述证实:我被一个自称是星光大道节目组经理的男的骗了21400元。2014年7月5日晚11点多钟,我登陆QQ邮箱发现有一封邮件,说是我中了“星光大道”的二等奖,奖金是8万8千元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我通过链接进入一个显示是“星光大道”节目组的网页,按上面留下的电话联系对方,对方说我给他打上3800元就把我中奖的钱和笔记本电脑给我,后来我把钱打到对方指定的账号后,对方又叫我再给他们打上17600元的税款,于是我又给他们打了16700元,第三次给他们打了900元,打完钱后我就感觉被骗了。4、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8日,我在上网时收到一条QQ信息,对方自称是星光大道栏目组的,说是我中了二等奖,奖金有8万多元人民币,我按上面留下的联系电话跟对方联系,按对方要求的做了后,对方又要求我先缴纳3800元的个人所得税,于是我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了3800元人民币,后来对方打电话给我让我再转账2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就意识到被骗了。5、被害人文某军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1日,我用电脑上QQ,弹出一个窗口说是我中了星光大道二等奖,然后我就点击,按要求填写了个人信息及手机号码,不久就有一名男子打电话给我,说我中了9万元二等奖要我交手续费,我把3800元钱转入对方户名是王某的银行账号,之后对方还叫我汇钱给他我就知道被骗了。6、证人王某慧、陈某涛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下午14时许,王某慧等人同刘某、王某云乘坐陈某涛的小轿车去三亚,在临高县临城镇美台上高速的匝道上被公安民警拦截传唤到临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车上的电脑是刘某和王某云的。7、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刘某的人民币1500元、三星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电脑主机一台等物品。扣押王某云的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理财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黑色直板OPPO牌手机一部、红色直板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人民币1410元等物品。8、欧阳某某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4年4月28日转支3800元。9、户名为文某军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证实:2014年5月11日该文某军账户转支3800元。10、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卡资料查询、借记卡明细查询及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查询证实于2014年5月11日转存3800元,于2014年7月6日转存3800元、16700元、现存900元,及支出情况;且证实2014年5月11日转存3800元入该账号的交易对手户是文某军,2014年7月6日存3800元、16700元、900元入该账号的交易对手户是王某弟。11、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汇款明细清单(综合账户卡)证实为王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于2014年4月28日转入3800元并分两次取出;并证实该笔交易的付款人账户户名是欧阳某某。12、王某云所持手机及刘某所持手机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诈骗手机在2014年7月6日与何某梅的手机有过通话。诈骗手机通话时的地点与王某云的手机通话地点普遍重合,与刘某的手机通话地点很少重合,说明王某云可能持有该诈骗手机或是与持有该诈骗手机的人在一起。13、《电脑主机检验报告》证实: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安装有“流光5.0”软件、QQ号码提取器、冷月Email群发器并存有批量的用户电子邮箱文本、涉案图片。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云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安装及存有“流光5.0”软件、QQ号码提取器、超级邮件发器、啊兵群发器、大批量的用户电子邮箱文本、涉案图片。此外还有被告人刘某、王某云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云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假冒星光大道栏目组的名义虚构他人已中奖,要领奖得交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辩解称王某云帮其接电话并不知道是实施诈骗的电话,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云在与被告人刘某进行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三、缴获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某的人民币1500元及手机壹部、被告人王某云的人民币1410元及手机贰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但未随案移送的二被告人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李琼利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人民陪审员 黄慧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柯莉珍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