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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段家周与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家周,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段家周,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沿江乡牛街村委会李家村。委托代理人:刘潘军,系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花渔沟社区居委会小哨居民小组石关村仓库*号。法定代表人:戴中荣,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系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段家周诉被告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家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潘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家周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判决被告发放原告2014年7-12月工资共计20000元(4000×5月)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20000×25%);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发双倍工资未发部分共计20000元(4000元/月×5月,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30日书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额外工资4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4000×0.5=2000);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共计20000元(4000×5月);6、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8000元(4000×2月);7、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双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种为油漆工,未办理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无争议,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要素表中入职时间、工资数额、实发工资金额、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原告的主张及证据:2014年6月28日。未提交6月考勤表。被告的主张及证据:2014年7月3日,提交7-12月考勤表,考勤表7月1、2号显示为休假。法院认定及理由:考勤表由被告持有,被告未提交6月份考勤表证明原告6月份没有入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入职时间本院确认为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实际工作天数为198天。二、工资数额。原告的主张及证据:试用期2500元,转正后每月4000元。未提交证据。被告的主张及证据:计件工资,由劳动者上报工作量计算工资。提交《昆明荣军木业有限公司(员工)基本资料》显示试用期限为4个月,工资2500元。法院认定及理由:被告提交证据显示原告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未举证证明试用期满后工资数额,对原告主张的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转正后每月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工作不满6个月,试用期认定为1个月。三、实发工资数额。原告的主张及证据:认可已领取第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被告的主张及证据:2600元。提交暂支单4份金额分别为2000元、200元、200元、200元,证明原告领取2600元。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认可收到过2500元,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在原告工作期间领取2600元,被告主张从工资中抵扣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2000元暂支单金额有改动,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四、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未发资。未提交证据。被告的主张及证据:主动离职。未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双方主张不同,但不冲突,对因被告未发工资,原告主动离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五、原告仲裁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2014年7月-12月工资共计20000元(4000元/月×5月)及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20000×25%);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发双倍工资未发部分共计20000元(4000元/月×5月,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书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额外工资4000元;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4000元/月×0.5月=2000元);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共计20000元(4000元/月×5月);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000元(4000元/月×2月);8、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各种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六、仲裁结果: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从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12月15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1711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127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50元;5、被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6、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双方提交的考勤表均显示,原告工作期间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12月15日,对原告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确认原、被双方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试用期工资数额为每月2500元,对转正后工资数额未举证,原告主张月工资为4000元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7-12月工资20000元的诉请求,因原告实际工作期间为171天(含试用期间工作30天),工资数额应为2500+4000÷30×141=21300元,扣除原告已领取的2600元,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18700元。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18700×25%=467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发双倍工资未发部分20000元((4000元/月×4月,2014年9月至12月)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应自2014年7月28日起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4000÷30×141=188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4000×0.5=2000)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因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动离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额外工资4000元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4000元/月×2月)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原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20000元(4000元/月×5月)的诉讼请求,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在逾期不付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决定进行处罚,原告诉请属行政处罚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段家周与被告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告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家周工资人民币18700元;三、被告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家周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675元;四、被告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家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8800元;五、被告昆明荣耀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家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00元;六、驳回原告段家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唐旭霞人民陪审员  马群跃人民陪审员  姜湘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