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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姬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52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姬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姬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0元,实收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晓芸审判员  陈晓玲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