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9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无业。曾因吸毒,于2012年4月1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23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谭辉霞、刘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嘉县桥头镇朱涂山、郑山一带山上开设赌场,组织向杰生、陈素英等人以“麻将牌九”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1月8日,该赌场被民警查处。至此,被告人吕某已受雇在赌场内放哨一个多月,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刘某已受雇在赌场内报夹半个月左右。在被告人吕某、刘某参与赌场经营期间,赌场累计抽头人民币5万元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达200人次以上。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一名同案犯。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涛、丁进双、刘宗国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周某、蔡某、谭某等人的证言,刑事照片、查询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立功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吕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吕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麻将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