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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余兴荣、杨正秀、铁华云与余兴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兴荣,杨正秀,铁华云,余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余兴荣,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村民。申请执行人杨正秀,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村民。申请执行人铁华云,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村民。被执行人余兴龙,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村民。申请人余兴荣、杨正秀、铁华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兴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兴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余兴荣、杨正秀、铁华云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余兴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东县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1344.18元予以冻结扣划,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余兴荣、杨正秀、铁华云同意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余兴荣、杨正秀、铁华云可在被执行人余兴龙具备履行能力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