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丹与李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丹,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肃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马丹。被执行人李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人李祥名下的银行存款70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庆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舒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