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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江某某要求宣告何莉红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某某,何莉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江某某,男,汉族,生于2009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江显贵,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7日。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何莉红,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8日。申请人江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莉红失踪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文义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某某称,何莉红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何莉红失踪。经查:何莉红,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8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农科村2组,系申请人江某某之母。何莉红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8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莉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莉红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长达4年多时间,符合法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莉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文义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红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